(2015)长刑终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建平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00196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王某平,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9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1日被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12日由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由沁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5年4月27日由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县看守所。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平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沁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平与被害人王某仙(王某平妻子)发生矛盾后,王某仙便回到娘家王某儿家中居住。2013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王某平携带一把斧头和一把菜刀,骑着摩托车从武乡到了沁县牛寺乡走马岭村王某儿家中,从塌掉的院墙处进入院内,从屋外把门弄开进到屋内后,将王某仙的脖子、身上及腿部砍伤,并将王某儿弄伤。王某平在听到有人到达后便逃离现场。经沁���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仙损伤属轻伤,王某儿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王某平逃至清徐县后,在当地伙同李友发(另案处理)多次盗窃寺庙功德箱内的香火钱,共作案六起,获得赃款900余元供个人挥霍。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沁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2月28日,沁县漳源镇走马岭村的王桂元报案称,自己的姐姐王某仙被人砍伤,我所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2013年3月25日,经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仙伤情已构成轻伤。同年3月29日,沁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2、太原市公安局清徐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3月14日,清徐县西关村村民武玉龙报警称,财神庙正殿的功德箱被盗,丢失现金不详,同年4月5日早,其又报案称,昨天晚上财神庙又发现被盗,丢失一个木制功德箱,一个不锈钢功德箱被撬盗,丢失现���不详。同年4月9日,清徐县西关村村民苏效文报案称,西关村关帝庙大殿的功德箱被人撬坏,丢失现金300余元,2013年5月18日太原市公安局清徐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3、被害人王某仙的询问笔录,其称:王某平是我丈夫,我们之间因孩子看病引发家庭纠纷,我就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2013年2月28日1时30分许,我在沁县牛寺乡走马岭村我父亲家炕上睡觉,突然听到门上的窗户有响动,我以为是猫从窗洞(窗户用纸糊的)进家就打开电灯了,我开灯后发现王某平已经站在家中的地上了,王某平没有说话就用一件棍状的东西在我的头上打了两下,当时我不知道王某平拿什么东西在我的头上打了,就赶紧坐了起来躲到炕中间了,王某平上炕后就和我面对面跪在炕上,他右手里拿了一把斧头就向我的头上和身上乱砍,我一边往旁边躲一般喊我父亲和我二哥,我喊着喊着���某平就从炕上往地下走要离开,我看见我父亲转过头来(开始我父亲背对着我睡觉,父亲已经八十多岁了一直没听到我喊他)王某平就用斧头在我父亲的头上打了一下,我父亲的头歪了一下就不动了,我的意识也慢慢不清醒了。我迷迷糊糊感觉到有人在家里走动,但是具体后来发生了什么我就不知道了,当我清醒后就在医院了。王某仙随后的询问笔录陈述:我看见被告人王某平拿着斧头和菜刀,王某平开始殴打我时,我只顾招架就没有看清楚王某平用什么工具打我的。我父亲转过身来问怎么了,没看清王某平用什么工具在我父亲头上打了两下就跑了。4、被害人王某儿的询问笔录,其称:王某平是我女婿,2013年2月28日1时30分左右,我在家里睡觉,我女儿王某仙也在,我睡觉时听见家里有声响,我后来看见王义元(我二儿子)抱着王某仙(我女儿),王某仙用手��着自己喉咙,她的喉咙正在流血,王义元叫我看着王某仙他去叫人,我问王某仙是否清醒她说清醒,我抱住王某仙后摸着自己的头,发现我的头上也在流血。再后来王义元、王桂元就回来了并把我带到医院包扎。王义元和王某仙给我说才知道王某平把我的头打伤的。我已经84虚岁了,我的眼已经看不太清楚了,耳朵也有些背(耳聋)。我当时也正在睡觉就不知道怎么被打伤了。我不知道王某仙是被谁打伤的,但是我看见王某平家的狗在我家的地下(白天的时候狗没有在我家),王某平家的狗经常跟着王某平到我家。5、证人王义元的询问笔录,其称:我是被害人王某仙的哥哥,2013年2月28日1时30分许,我正在家里睡觉听见我父亲的院子里王某仙在喊叫,声音很哑。我住的院子与我父亲的院子中间有一道小门,我没有穿衣服就从小门跑到父亲的院子里,我刚到院子里问王某仙你喊什么了。王某仙没有回答我,我来到我父亲的院子中间就看见王某平从我父亲的家里出来了,王某平的手中还拿着一把菜刀(当时月亮很亮),我就问王某平干什么了并叫他回来(王某仙一直和王某平闹离婚,我怀疑他闹事了)。我看见王某平的手中有刀就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这时王某平就跑到了我父亲的院门口准备离开,我拿起石头就朝王某平击了一下但不知道打中他了没有,王某平拿着菜刀也向后砍了一下就把刀摔的脱手了,王某平开开院门就跑了。我在王某平的身后追,王某平跑出村外后我才返回家中,我回到我父亲的屋里看见王某仙在炕上侧躺真一只手捂着脖子,王某仙的脸上头上都是血,被子上也有很多血。王某仙和我父亲中间放着一把斧头,但是我父亲还在睡觉(我父亲八十四岁了没有感觉到),我把王某仙的手机给了她叫她给她弟弟打���话(我不会用电话),但是王某仙已经拿不住手机了,我就跑去王桂元家叫他。我再次回到我父亲的屋子里后把王某仙抱起来用手帮助王某仙捂住脖子,这时我父亲才过来问我怎么了,我才看见我父亲弟弟头上正在流血并且我父亲的褥子上也有一滩血迹。我问父亲说你的头破了,他说没有,我父亲又说他感觉到头有点晕。我父亲看见我抱着王某仙就问我说怎么了是不是打架了,我父亲又对我说赶紧去叫王桂元(我弟弟)。我答应了一声就让我父亲抱住王某仙,到地下拿毛巾给我王某仙包扎伤口,后来我弟弟和派出所的同志们到达现场,等到120救护车来后就去医院了。王某仙的伤是王某平打的,放在我父亲炕上的斧头就是王某平的(我经常见王某平使用这把斧头),斧头上有血。当时我看见王某仙的脖子在流血。我父亲的头部被打破了。当晚我确定看见的人是王某��,因为当时月亮很亮。6、证人薛虎中的询问笔录,其称:我是清徐县陈庄村治保会成员,2013年3月8日23时20分许,关帝庙旁边居住的村民王建国听见关帝庙里有响动,有砸玻璃的声音,他就给我打电话,我就赶紧起来叫上其他村民往关帝庙走,发现关帝庙庙门的锁已被砸坏,关帝庙正殿的功德箱被搬到庙门旁边的钟楼里面,功德箱的玻璃被打破,里面的香火钱都被偷走了,偏殿的两个功德箱也被撬开了,里面的香火钱也被偷了,我就赶紧打110报了警。被盗的香火钱没有准确的数目,功德箱里面的香火钱都是零钱,估计有几百元钱。7、证人武玉龙的询问笔录,其称:我是清徐县西关村文源路财神庙看庙的,每天在财神庙里居住,2013年3月14日,其发现财神庙正殿门虚掩着,其进去一查看,发现功德箱不见了,功德箱里估计钱不很多,其就打电话报了警。同年4月5日��我发现两个功德箱都不在了,一个功德箱是木制的,一个是不锈钢制的。后来我在院子里发现不锈钢功德箱在院子里横放着,已经被撬开,里面的钱全部不见了。庙门昨天晚上我从里面插的,但是早上已经从里面开了。两个功德箱里都有钱,都不见了。丢了多少钱不清楚。2013年5月3日早,我发现庙门锁被剪断摔在地上,功德箱也不见了,里面有多少钱不清楚,庙里收藏协会办公室被盗,丢失的物品有十几件古董和工艺品。8、证人苏效文的询问笔录,其称:我是清徐县西关村关帝庙看庙的,2013年4月9日早上我去庙里看见关公殿的门锁被人剪断了,殿里功德箱被敲坏,里面的大概三百来元被偷走。9、证人王莲生的询问笔录,其称:我是清徐县清徐镇大北村关帝庙工作人员,2013年5月18日早上6时许,我村的居士罗润喜到关帝庙烧香,发现庙门门搭被剪断,庙内大殿及���侧偏殿均被人撬开,大殿及南侧念佛堂内的功德箱也被撬开,箱内现金被盗。大概有几百元,具体数目不详,箱子全是全木制的。10、同案犯李友发的讯问笔录,其称:照片上的王某平就是与其在清徐县城附近盗窃寺庙功德箱里钱的武乡籍人员老王。我与王某平在清徐县西关村的财神庙、关帝庙、陈庄的关帝庙、大北村的关帝庙共盗窃作案六次,分得赃款400至500元。11、山西省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仙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害人王某儿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12、沁县公安局的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王义元将王某平故意伤害他人时遗留在作案现场的菜刀、斧头、手电筒等物品上交。沁县公安局从清徐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王某平与罪犯李友发盗窃犯罪中赃款、赃物以及作案现场照片六张则反映了盗窃犯罪��场等的具体外部特征。13、被告人王某平在清徐县公安局的讯问笔录,其称:2013年2月底的一天(具体日期不清楚)凌晨1时许,因为我发现老婆王某仙有外遇,王某仙在我岳父王某儿家里住着,我怀恨在心,拿着斧头和菜刀就去了沁县牛寺乡走马岭村我岳父王某儿家,我和我妻子争吵起来,我拿着斧头吓唬王某仙但没有砍,然后我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朝王某仙的头部、腿部砍了几刀(具体几刀记不清了),砍完后我就逃离现场了。后来我知道我妻子报了警,当地派出所上网追逃我,我就逃到了太原。我当时只是推了王某儿一下。2014年9月1日晚上我喝了酒,摔倒在万柏林区彭村的一个菜市场,过路群众报了警,公安民警在核对我身份时,发现我是网上逃犯,就被民警带回来了派出所。我从2013年2月底3月初至5月份,陆续在清徐县呆过,在这期间,伙同李友发在清徐盗窃���五、六个寺庙里的功德箱,具体情况是我因为2013年2月底打伤我妻子王某仙后就逃到了清徐县,在清徐县城我认识了一个叫李友发的男子,他告诉我说能到庙里拿上钱,意思就是能偷上钱,叫我一起和他去偷,我就同意了,我是从2013年4月份开始和李友发一起偷庙里功德箱的钱,第一次是一天凌晨4点多,因为我不熟悉清徐,李友发就带我到了一个村边上的庙里(具体什么地点我不知道),我在庙外望风,庙门没锁,李友发推开门进去抱上功德箱从后门出来,我们在附近找了个偏僻的地方清点了一下,有1800元,我俩平分,钱我平时吃喝花了。后来陆续李友发带我到清徐县4、5个庙里偷钱,最后一次是2013年5月上旬,每次都是李友发进庙里去偷功德箱,我在外面望风,每次的地点我都不知道,要问李友发才知道。后面几次偷的钱都不多起来有300余元,我一共分得赃款1200元左右。14、被告人王某平在沁县公安局的讯问笔录,其称:2013年2月28日凌晨1时左右,我从武乡五峪村的家里拿上一把斧子和菜刀骑上摩托车就去了沁县走马岭村我老丈人王某儿家,我一只手拿着斧子,一只手拿着菜刀,从院里塌掉的院墙进去,把手伸进去窗格把门打开进入我老婆王某仙那屋,进屋后我老婆王某仙就起来了,我就让她跟我回去,她说不回。我把斧子扔到地上,跳上炕拿菜刀在我老婆头上、身上乱砍,后来又在她腿上砍了一下,我听见我老婆的二哥王义元说话了,我就跳下炕来,把菜刀扔下就跑了,后来我骑上摩托就去清徐了。我砍我老婆王某仙是因为她有了外遇,当时用菜刀砍在她头上、身上、脖子上还有腿上,我看见她头上破了,脖子上破了,还有腿上也破了。我没有用菜刀砍我老丈人,我老丈人就是要从炕上起来,我把他推到了,老丈人头上的伤可能是我砍我老婆的时候把我老丈人误伤了。我后来跑到清徐,在清徐县认识了一个叫李友发的男子,他告诉我能到庙里面拿上些钱,意思就是能偷上,叫我一起来和他偷,我就同意了,我是从2013年4月份开始和李友发一起偷庙里功德箱的钱,第一次是凌晨四点多,因为我不熟悉清徐,李友发带我到了一个村边上的庙里(具体什么地点我不知道),我在庙外望风,庙门没锁,李友发推开门去抱上功德箱从后门出来,我们在附近找个偏僻地地方清点了一下,有1800元,我俩平分了,钱我平时吃吃喝喝都花了。后来陆续李友发带我到清徐县里四、五个庙偷钱。我记得最后一次是李友发翻墙进去的,他进去之后,把庙门打开我才进去的,李友发就抱出来功德箱,我们准备用自行车装着走,可是自行车装不了,我们就拿到路对面想撬开,可是没撬开。我们就回到庙里拿���一个大袋子,装了一些壶壶罐罐,拿回去后放在了旅馆的床下我就出去干活了,大概出去了二天,回来后床下的那些东西就不见了。王某平当庭陈述:我殴打妻子王某仙是因为孩子生病的原因,夫妻之间发生矛盾,要求王某仙回家,王某仙不回家才发生争执。盗窃寺庙的功德箱,分赃也只有900多元,其进入寺庙盗窃只有二、三次,其余都是李友发说让其等他一下,我也知道李友发是去偷东西了,我就在路上等他,有时不等他回来我就一个人走了。15、武乡县人民法院(89)武法刑判字第5号判决书,证明1989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平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责令退出全部赃物。16、武乡县人民法院(2001)武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2001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平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958.8元。17、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3)清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友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李友发伙同王某平(在逃)来到清徐县陈庄关帝庙,盗走庙宇正殿功德箱香火钱(数额不详)。李友发分得赃款80元;2013年3月14日0时许,被告人李友发伙同王某平来到清徐县关村财神庙,盗走庙宇正殿功德箱内香火钱(数额不详)。李友发分得赃款130;2013年4月5日1时许,被告人李友发伙同王某平来到清徐县西关财神庙,盗走庙宇正殿功德箱内香火钱(数额不详);2013年4月9日2时许,被告人李友发伙同王某平来到清徐县西关关帝庙,盗走庙宇正殿功德箱内香火钱300余元;2013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友发伙同王某平清徐县西关财神庙,盗走庙中功德箱内香火钱(数额不详)、铜暖壶一个���铜茶壶三个、水烟袋一个、青花灵芝盘一个、陶三彩枕一个、锡碗三个、锡盘两个、瓷瓶一个、笔筒一个、洋烟罐一个、铜酒壶一个。案发后青花灵芝盘被追回;2013年5月18日0时许,被告人李友发伙同王某平来到清徐县大北村关帝庙宇,盗走庙宇正殿、偏殿功德箱内香火钱(数额不详)。李友发分得赃款28.4元。18、太原市万柏林派出所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9月1日20时16分,我所接110派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彭村二巷菜市场有一名男子躺在地上,头部有血,有很大酒味,后经医院救治该男子苏醒后陈述其在晚上喝酒喝醉摔倒在地头部受伤,经核实,该男子叫王某平,系网上逃犯,我所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19、被告人王某平的户籍证明,记载王某平的基本身份情况。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个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盗窃罪,判处王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后,王某平提出上诉,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所依证据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王某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其从轻处罚。原判依据查明的犯罪事实以及王某平所犯罪行的性质、社会影响,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对其做出的原审判决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广文审 判 员 赵明亮代理审判员 李慧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向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