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晓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下旬,被告人陈某某从江西省于都县到云霄县找其女同学丁某某,并住在云霄县莆美镇宝树村市场边丁某某承租的出租房302室。同年6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趁丁某某熟睡之际,盗走丁某某一部联想手机、手提包内的一条项链(玉珠链子和黄金坠子)和现金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被盗的黄金坠子价值人民币4754元、联想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另查明,玉珠链子系丁某某以人民币300余元购买的。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于都县公安局贡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表、云霄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丰华丰金行单据、手机聊天记录,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计价值人民币6654元(不含玉珠链子的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丁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6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国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丽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