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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纹、谢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纹,谢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791号原告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永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付国,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开放,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纹。被告谢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友公司)与被告王纹、谢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友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狄春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