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纹、谢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纹,谢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791号原告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永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付国,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开放,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纹。被告谢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友公司)与被告王纹、谢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友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狄春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