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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建宝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杜建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冯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迎召,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建宝。委托代理人马生辉,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河南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建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2014)二七区民一初字第3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河南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迎召、被上诉人杜建宝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生辉、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4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河南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刘红军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