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义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长城,石长海,石秋霞,石长军,石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石长城,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石长海,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石秋霞,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石长军,男,44岁,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石长河,男,47岁,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争议的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石长城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丛 波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