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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岳哲明与福州市晋安区百帝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哲明,福州市晋安区百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160号原告:岳哲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百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19层190号。法定代表人:杨广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哲明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百帝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哲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冰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