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华某甲与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甲,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华某甲,农民。2015年4月27日死亡。被告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甲与被告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某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华某甲负担。审判员 任逸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