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华某甲与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甲,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华某甲,农民。2015年4月27日死亡。被告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甲与被告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某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华某甲负担。审判员  任逸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