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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俊峰审 判 员  虎智霞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