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龙春华与肖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沅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龙春华,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肖米生,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龙春华与被执行人肖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3)沅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春华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肖米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沅法执字第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江陵审 判 员 罗长华代理审判员 万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伍文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