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慧、郑伟鹏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慧,郑伟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104号原告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军太,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霞,女,山西天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郑伟鹏,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慧、郑伟鹏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人王慧于2008年6月18日在其处的10000元贷款已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慧、郑伟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俊代理审判员 解建强代理审判员 荣铁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