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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郑增洪与孙协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增洪,孙协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郑增洪,男,193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孙协太,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郑增洪与被执行人孙协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增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协太的工资账户因另案被高唐县法院首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茌法执���第4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