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庞立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立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431号移送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庞立夫。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庞立夫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庞立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吉龙在有关单位的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宇代理审判员 龚 明代理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