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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许黎镁与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黎镁,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05号申请人许黎镁,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林斌,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林斌欠申请人借款280万元至今未还,鉴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财产,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黎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斌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许黎镁提供的担保物即许黎镁所有的仓山区金山街道某单元。申请人许黎镁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志诚代理审判员  黄 莹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