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秦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秦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先兵,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罗某,男。原告秦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秦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秦某负担。审判员 向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