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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巧荣、张小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巧荣,张小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柳青。被告冯巧荣。被告张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巧荣、张小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7元,由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