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李某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883号原告俞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显奎,巴中市通江县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被告王某,女。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俞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0元由原告俞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