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三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阜新市细河区银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万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市细河区银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万录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民三初字第127号原告阜新市细河区银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法定代表人李艳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斌,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万录。原告阜新市细河区银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银汇公司)诉被告王万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汇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斌、被告王万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银汇公司诉称,被告王万录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银汇公司借款。双方于2014年10月8日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0003898号。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181000元整,利率为月利率21‰,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2月17日。被告以其个人名下的位于太平区煤海街道太平大街东侧的两处土地使用权及位于太平区煤海街道太平大街的四处房屋作为抵押。但在借款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月清偿借款利息的义务,已属违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上述借款及利息,但被告至今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81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欠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万录辩称,同意按照合同还原告钱,同意按照月利率21‰还利息,但现在还不上,需要等到动迁后再还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王万录与银汇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约定,王万录向银汇公司借款人民币3181000元用于周转,期限自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2月17日,利率为21‰,利息按月清偿,不按时清偿利息属于违约,银汇公司可随时主张王万录偿还本息;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另查明,2014年12月9日,银汇公司作为委托人与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书》,银汇公司委托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并于2015年1月8日,银汇公司向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8万元。上述事实,有《贷款合同》、银汇公司与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协议书》、律师代理费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核,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依合同约定对到期债务及利息负清偿义务。被告王万录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理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责任。虽然被告王万录同意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1‰给付原告银汇公司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贷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借款利率已经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双方当事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贷款方通过诉讼方式收回逾期贷款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应由借款方承担的内容,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且律师代理费的收取符合《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故被告王万录在逾期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给付原告银汇公司律师代理费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万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市细河区银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181000元,并给付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万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阜新市细河区银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7248元,由被告王万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殿忠审 判 员 王蝉明代理审判员 郭 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