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开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兴平与徐宝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开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王兴平。委托代理人吴礼旭,海安县老坝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宝春。原告王兴平与被告徐宝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烨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兴平的委托代理人吴礼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宝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兴平诉称:2011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接手老坝港中学教学楼加固工程,原告经人介绍给被告工地送水泥。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15000元。2012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王兴平水泥款壹万伍仟元人民币。2012年1月21日,徐宝春”。2013年1-2月期间,被告打入原告银行卡5000元,尚欠10000元至今未给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被告徐宝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兴平从事水泥贩运业务。2011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徐宝春经人介绍从原告处购买水泥。2012年1月21日,被告徐宝春就所欠原告王兴平的水泥款向王兴平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王兴平水泥款壹万伍仟元人民币。2012年1月21日,徐宝春”。后被告徐宝春给付了原告5000元,尚欠10000元未付。被告徐宝春给付了原告上述5000元后,原告王兴平在欠条上做了“下欠10000元”的记录。后因原告追要余款未果,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被告徐宝春出具给原告王兴平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截止2012年1月21日,被告徐宝春欠原告王兴平水泥款15000元,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徐宝春应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自认被告向其出具欠条后已给付了其5000元,并且已在起诉时进行了扣减,被告徐宝春又未举证证明2012年1月21日后,除上述5000元外又另行给付过原告货款,故被告徐宝春尚欠原告王兴平货款应为10000元。被告徐宝春出具的欠条未注明给付期限,可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原告起诉之日起,由被告徐宝春承担拖欠货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综上,原告王兴平要求被告徐宝春给付10000元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宝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宝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兴平货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如判决后部分归还,则扣减相应金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徐宝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宝春负担(已由原告王兴平代垫,被告徐宝春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徐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阳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