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郭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531号罪犯郭涛。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扬邗刑初字第04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郭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郭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郭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郭涛,在2015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7分。2014年3月、2014年1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郭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