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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上海美匡矿业有限公司、矿物工业里海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匡矿业有限公司,矿物工业里海有限公司,海王航运有限公司,奥迪塞斯航运贸易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437号原告上海美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文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小俐,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中华,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原告矿物工业里海有限公司(MineralIndustrialCaspianCompany),住所地AvizAlley,AlvandStreet,ArgentineSq,Tehran。法定代表人赛义德.戈达兹(SaeidGoudarzi),该公司董事会副主席。委托代理人谈杰,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夏玲,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王航运有限公司(KingsOceanShippingCo.,Ltd.),住所地(S-Tower,116Shinmunro1-ga),82,Saemunan-roJongno-Gu,Seoul,Korea,110-700。法定代表人ChoiDongSun。被告奥迪塞斯航运贸易公司(AudaciousShipping&TradingSA),住所地希腊共和国比雷埃夫斯35,玛奥雷xxx号(Miaouli,xxx,35Piraeus,Greece)。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美匡矿业有限公司、原告矿物工业里海有限公司(MineralIndustrialCaspianCompany)与被告海王航运有限公司(KingsOceanShippingCo.,Ltd.)、被告奥迪塞斯航运贸易公司(AudaciousShipping&TradingS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书面申请在另案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为此撤回本案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匡矿业有限公司、原告矿物工业里海有限公司(MineralIndustrialCaspianCompany)撤回对被告海王航运有限公司(KingsOceanShippingCo.,Ltd.)、被告奥迪塞斯航运贸易公司(AudaciousShipping&TradingSA)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美匡矿业有限公司和原告矿物工业里海有限公司(MineralIndustrialCaspianCompany)负担。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元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