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玺与傅鹏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玺,傅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083号申请执行人李玺。被执行人傅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玺与被申请执行人傅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799号判决书所确认的:被告傅鹏拆除其在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慧景园16-3-501号房屋露台上和河北区南口路慧景园16-3-401号房屋北面阳台上的搭建物,按照“天津兴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南口路住宅小区0209071号施工设计图”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被告傅鹏承担。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可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艾文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