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金光与被告李移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光,李移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杨金光,住承德市。被告李移山,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光与被告李移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光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移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光撤回对被告李移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0元,由原告杨金光负担。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