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蓬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2001)执628王兰芳与蓬莱三三实业集团总公司追索生活补助费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01)蓬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王兰芳于200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王兰芳与蓬莱三三实业集团总公司追索生活补助费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兰芳到庭称被执行人蓬莱三三实业集团总公司已将执行款付清,并同意本案执结。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王兰芳与蓬莱三三实业集团总公司追索生活补助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荆 超审判员 马晓楠审判员 王有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会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