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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后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一波与彭国红、丹阳市呈宏电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朱一波。委托代理人贡志斌,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国红。被告丹阳市呈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尧巷村。法定代表人彭国红,总经理。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治国。原告朱一波诉被告彭国红、丹阳市呈宏电子有限公司、徐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朱一波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审 判 长  赵文杰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红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