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马国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