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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周文玉与潍坊联合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玉,潍坊联合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周文玉。被执行人潍坊联合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旭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玉诉被执行人潍坊联合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11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