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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三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爨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爨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50号原告爨某某,男,1978年12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刘现廷,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裴某某,女,1983年2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西川,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爨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爨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爨某某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 悦代理审判员  陈艳梅人民陪审员  党焕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