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三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爨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爨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50号原告爨某某,男,1978年12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刘现廷,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裴某某,女,1983年2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西川,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爨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爨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爨某某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 悦代理审判员 陈艳梅人民陪审员 党焕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