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龙土英与李克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土英,李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龙土英被执行人:李克春本院在执行龙土英申请执行李克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象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