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剑峰与谭清国,吉朝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峰,古朝碧,谭清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045号原告王剑峰,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古朝碧,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谭清国,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剑峰诉被告古朝碧、谭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古朝碧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鑫、人民陪审员付子元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因需向被告古朝碧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向原告王剑峰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交费通知书,并告知原告王剑峰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公告费300元,逾期未预交将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王剑峰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本院认为,原告王剑峰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王剑峰已预交1150元),退还原告王剑峰575元。审 判 长 朱 为代理审判员 陈 鑫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