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万XX与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XX,韩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万XX,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吴江市。委托代理人王振兴,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XX,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XX诉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XX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XX负担。审 判 长 杨珍献审 判 员 朱文玉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智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