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傅勇与由德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勇,由德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126号原告傅勇。委托代理人苏彬,青岛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正清,青岛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由德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勇与被告由德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勇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承担。助理审判员 袁洪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