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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傅勇与由德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勇,由德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126号原告傅勇。委托代理人苏彬,青岛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正清,青岛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由德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勇与被告由德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勇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承担。助理审判员  袁洪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