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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晏烽杰与龚丽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烽杰,龚丽容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142号原告晏烽杰。被告龚丽容。本院在审理原告晏烽杰诉被告龚丽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晏烽杰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烽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晏烽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烽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晏烽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昫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