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汤颖颖与十堰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颖颖,十堰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552号原告汤颖颖。委托代理人丁红琴,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十堰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会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五堰街办燕林社区物贸大厦608室。法定代表人孟星(已死亡,尚未变更工商登记),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谢芩,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汤颖颖诉被告十堰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汤颖颖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十堰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颖颖的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颖颖撤回对被告十堰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