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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刑四复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德勤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李德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四复字第36号被告人李德勤,男,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因本案于2013年9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德勤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标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德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销毁(由扣押机关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三、被告人李德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标成的经济损失30200.50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标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对被告人李德勤作出的刑事判决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并提讯了被告人李德勤。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08年8月4日18时许,在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新街附近,被告人李德勤因被害人黎某光随地小便而与其打斗,致黎某光面部流血。黎某光被他人劝离后,与其家人再次来到李德勤租住的石路基新街某号一楼理论。黎某光冲进李德勤家中并踢倒其妻子,李德勤见状持砍刀捅刺被害人黎某光左、右胸部各1刀,致黎某光右心房、主动脉、右肺及肝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的现场勘查材料、法医学尸检报告书、作案刀具、目击证人黎某光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李德勤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被害人黎某光对其与李德勤矛盾的激化并引发本案存在过错,可对李德勤酌情从轻处罚,故对李德勤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9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德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子奇代理审判员  连辉海代理审判员  傅惟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超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