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520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徐国水,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张修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