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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秀如与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如,张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480-1号申请执行人林秀如。被执行人张丽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泰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林秀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丽敏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工资收入、债权收入1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夏晓宾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会签人: 核稿人:经办单位:本院执行局拟稿人: 事由: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附件: 主送机关:当事人及代理人 抄送机关: 发文:(2015)温泰执民字第480-1号   打字:余夏盛       申请执行人林秀如,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景园路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207020028。被执行人张丽敏,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景园路6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110010042。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泰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林秀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丽敏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工资收入、债权收入1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余夏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夏晓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