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小锋与杨已顺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锋,杨已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86-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已顺,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凤翔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小锋与杨已顺身体权纠纷、索亚琴与杨已顺身体权纠纷两案过程中,于2015年4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已顺在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南大街分理处的存款,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杨已顺在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南大街分理处的存款1330元(执行款1280元、执行费5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并已将案款发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