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81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84年5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6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齐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 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