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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81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84年5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6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齐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 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