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崔西朋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西朋,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崔西朋,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被执行人:李林,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人崔西朋与被执行人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西朋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崔西朋送达申报被执行人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林在银行无存款,其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茌法执字第1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