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曹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宾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受雇于张一宾在宾县宁远镇以人民币5000元的运费,运输价值人民币56700元的烤烟叶21000斤,在运往沈阳途经哈同公路宾西过境时,被宾县公安局和宾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截获。违法运输的烤烟已经被宾县烟草专卖局收缴。曹某某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系LE2661号前四后四货车车主。张一宾、郭春雨系宾县宁远镇宁西村幺屯烤烟户,张一宾和郭春雨在2013年没有销售出去的烤烟叶分别约4000斤和约2000斤。孟凡金系宾县常安镇营口村胡家屯农民,以600元价款向宁远镇烤烟户收购2013年没有销售出去的烟叶约8000斤。王志权系宾县常安镇营口村古家屯农民,以350元价款向宁远镇烤烟户收购没有销售出去的烟叶约7000斤。上述烤烟叶共计21000斤(价值人民币56700元)。张一宾、郭春雨、孟凡金、王志权准备以每斤价格七角将烟叶销往沈阳市,货到付款。2014年8月5日曹某某受雇于张一宾等从宾县宁远镇将烤烟叶运往沈阳市,运费5000元。21时许曹某某驾驶其货车将烟叶运往沈阳市途经哈同公路23公里处,被宾县公安局和宾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截获。曹某某被当场抓获,违法运输的烤烟被宾县烟草专卖局收缴。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举报记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工作纪实:2014年8月5日宾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电话举报,一辆蓝色解放牌车号LE2661货车违法运输烟叶,请求处理,经侦查,21时许在同三公路23公里处将曹某某驾驶的运输烤烟的车辆截获,曹某某被当场抓获。2、专卖罚没明细表、宾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收据:宾县烟草公司没收运输的烟草价值人民币56700元,曹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缴纳罚款人民币56700元。3、户籍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曹某某于1983年11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材料:2014年8月5日他父亲张一宾找黑LE2661蓝色解放货车运输烟叶,运输的烟有他家的烟叶4000斤,有孟凡金收的烟叶7000斤,有“友子”收的烟叶7000斤,这些烟叶都是烟草公司不收的废弃烟叶。5、证人孟某某的证言材料:2014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扣的烟叶,其中有8000多斤是他收购的,收购时支付价款600多元,有王友在青阳村收的,经张文羽联系的销往沈阳,每斤能卖7角钱,张文羽和他爸张一宾租的车,运费5000元。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材料:他又名友子或王友,2014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扣的烟叶,其中有他向林玉宾收的陈的、破的、政府不要的烟叶7000斤左右,他向林玉宾支付价款350元,是通过孟凡金和张一宾联系销往沈阳,每斤烟能卖六七毛钱。7、证人林某某的证言材料:2014年8月5日中午王志权向其收购去年剩下的政府不要的烤烟大约七八千斤,王志权给他价款350元。8、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材料:2014年8月5日孟凡金向他收购去年剩下的破烤烟大约有两千六七百斤,给他200元价款。9、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材料:2014年8月5日张文羽帮助她将去年剩下的政府不要的大约二千斤烤烟销往沈阳,张文羽将烤烟装到一台LE2661前四后四货车上。10、证人孔某某的证言材料:孟凡金向其收购去年剩下的没有卖出去的破烟叶大约3000斤左右,孟凡金给他200元价款。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材料:2014年8月4日他用手机1321456552联系的黑LE前四后四型蓝色货车,于2014年8月5日将孟凡金、王志权、林玉宾和他家的烤烟销往沈阳市。1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材料:2014年8月4日货主用1321456552给他打电话说租他的货车将农民不要的烂烟叶运往沈阳市,运费5000元,他表示同意,2014年8月5日19时左右在宁远镇南1公里处一个屯子将烟叶装在他的黑LE2661号前四后四蓝色货车上,他驾车过宾西路口时被宾县烟草专卖局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叶,而帮助他人运输,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67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没收烟叶21000斤,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由宾县公安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文军代理审判员 张敬宇代理审判员 崔艳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英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