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廖仁鸿因与被上诉人杨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仁鸿,杨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仁鸿。委托代理人田伟、邱凯,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平。上诉人廖仁鸿因与被上诉人杨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鄂枣阳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廖仁鸿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廖仁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廖仁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29.5元,由上诉人廖仁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耀明审 判 员 杨 文代理审判员 余以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诗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