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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席某甲、席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席某甲,席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94号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某某,男,40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席某甲,男,41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席某乙,男,50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席某甲、席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 丰审判员 耿伟亚陪审员 刘明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信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