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徐刚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422号罪犯徐刚。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江宁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该犯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徐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徐刚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徐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