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克义与陈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义,陈百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张克义,个体。被告陈百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义诉被告陈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与原告联系,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义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