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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克义与陈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义,陈百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张克义,个体。被告陈百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义诉被告陈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与原告联系,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义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