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沧州市万盛老年公寓与李秀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万盛老年公寓,李秀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沧民初字第846号原告沧州市万盛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胡云才,系沧州市万盛老年公寓院长。机构代码号:××。委托代理人李静,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廷,农民。原告沧州市万盛老年公寓与被告李秀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静及被告李秀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2日,被告非法在原告的排水沟内垫土,原告发现后报警,经沧县公安局捷地乡派出所调解无效,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被告在原告排水沟内垫土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排水,雨季即将到来,为维护原告单位的正常运转和荣复军人们的正常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立即清除已经垫的泥土,恢复原状。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沧州市万盛老年公寓土地证书及平面图证实,土地使用权人系沧州市万盛老年公寓;座落在沧县捷地乡曹庄子村;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762.7㎡;2、沧县公安局捷地乡派出所证明证实,2014年2月13日9时许,沧州市万盛老年公寓报警称,有曹庄子村民非法在该单位唯一的排水沟垫土。经调查,垫土村名为曹振先、李秀廷,经多次调解无效,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3、照片6张,证实被告在原告排水沟非法垫土的情况。4、证人杨某证言,我在沧州市万盛老年公寓三年了,今年2月,我在东门口有人垫土,把老年公寓唯一的排水沟给填平了,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5、证人胡某证言,2011年9月我入住沧州市万盛老年公寓,有人把东门口垫了好多土,把这个院唯一的排水沟给堵上了,影响了我们出行。6、证人李某证言,我是沧州市万盛老年公寓的荣复军人,前几天有人在东门外垫土把疗养院唯一的排水沟都填满了。7、证人汪某证言,我在沧州市万盛老年公寓疗养,前几天有人在东门外垫土,把疗养院唯一的排水沟给堵了。8、证人呼兰瑞证言,我在疗养院疗养十几年了,前些天我们看到东门有人垫土。9、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证实原告单位的情况。被告辩称,我在原告诉称的土地上已经垫了三次土了,那没有排水沟,原告诉称的土地没有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都归沧县捷地乡曹庄子村。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5日,原告以划拨方式取得了沧县捷地乡曹庄子村面积为6762.7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用途为医疗。被告李秀廷在原告沧州市万盛老年公寓东门外垫土。原告以被告在原告排水沟内垫土影响原告排水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2014年8月13日,原告申请对沧州市万盛老年公寓东边界限与东墙头之间的距离予以现场勘测。2014年10月15日,申请人撤回鉴定申请,致使对外委托无法继续进行,决定终结对外委托。另查明,原告围墙外排水沟系沧州市万盛老年公寓唯一排水沟,多年一直使用。被告当庭称在原告诉称的土地上已经垫了三次土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归沧县捷地乡曹庄子村。对原告提交的土地权属证书质证称,沧县捷地乡曹庄子村卖给疗养院57亩地,对57亩地原告有使用权;对提交的捷地乡派出所证明质证称没有调解过;对提交的照片质证称只有第二张照片是真实的。本院认为,相邻权利人之间应该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排水沟历史上一直由原告使用且系原告唯一排水沟,但原告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被告对该排水沟既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因此在排水沟内垫土的行为实属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秀廷在本判决生效后停止侵害,十日内恢复原状,即清除在原告使用的排水沟所垫之土等杂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逾代审 判员 刘 帅人民陪审员 许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洪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