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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48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徐某,男,汉族,职业、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秀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加之被告脾气暴躁,酒后时常因琐事生纷。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辩称:二人的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时因琐事生纷。2014年6月份,双方生气后分居至今。2014年7月8日,原告王某向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被告徐某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014年8月16日,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被告仍坚持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结婚证等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十余年,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生纷,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双方间并无大的矛盾。原告不能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证据,且现被告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感情,主动弥平夫妻间裂痕,以不离婚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