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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嘉森与吕永利、薛晓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嘉森,吕永利,薛晓,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253-1号原告刘嘉森。法定代理人刘天利。被告吕永利。被告薛晓。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开发区北宫东街3646号上东国际B座4楼。刘嘉森与吕永利、薛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吕永利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薛晓所有的鲁G×××××号牌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