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袁其良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局确认征收土地、房屋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其良,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法行初字第00117号原告袁其良,男,194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昌荣,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大道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388-4。法定代表人洪其昌,该局局长。原告袁其良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局确认征收土地、房屋违法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1、2011年,被告虚构长寿府地(2011)126号报批批文,骗取重庆市渝府地(2011)1091号征地批文,以此征收原告的宅基地和房屋,其批文是实施城镇建设,而实际是别墅群,项目名称为香江湖屿城;2、被告在没有原告房屋权利人委托书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侵害了房屋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的强制性规定;3、《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1999)55号令和长寿府发(2008)92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这两个文件系地方性规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其补偿标准太低,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无效协议,应当撤销。综上,原告在起诉状上载明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征收原告土地和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2、确认被告征收原告土地和房屋未依法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确认政府征收土地行为违法,又有对国土局补偿行为不服,属不同的行政行为和不同的诉讼类型,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予以审理。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经本院释明后,其诉讼请求仍然不具体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其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昌斌代理审判员 胡 梦人民陪审员 项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