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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怀仁与王小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怀仁,王小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148号申请人:张怀仁,男。被申请人:王小辉,男。申请人张怀仁因与被申请人王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ZX200-3G日立牌液压挖掘机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小辉所有的ZX200-3G日立牌液压挖掘机一辆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张利敏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供电局光华园宿舍南郊4号楼(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理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