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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纪庚强与郭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庚强,郭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35号原告纪庚强,农民。被告郭建军,农民,莘县柿子园镇宁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庚强与被告郭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纪庚强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纪庚强负担。审判长  马敬启审判员  孔德冉审判员  王海芹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本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