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纪庚强与郭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庚强,郭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35号原告纪庚强,农民。被告郭建军,农民,莘县柿子园镇宁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庚强与被告郭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纪庚强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纪庚强负担。审判长 马敬启审判员 孔德冉审判员 王海芹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本振 更多数据: